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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6486 感煙火災探測器檢驗煙箱(標準煙箱)

感煙火災探測器檢驗煙箱(標準煙箱)符合GB4715-200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符合GB20517-2006《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標準,適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裝的根據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電原理)和電離原理(離子感煙)工作的報警器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各功能性檢測。

ZY6486感煙火災探測器檢驗煙箱(標準煙箱)


1、整機外形

一、適用范圍:

1.1適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裝的根據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電原理)和電離原理(離子感煙)工作的報警器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各功能性檢測。

1.2檢測項目:

1.2.1響應閾值試驗

1.2.2功能試驗

1.2.3電池故障報警試驗

1.2.4極性反接試驗

1.2.5通電試驗

1.2.6重復性試驗;

1.2.7方位試驗;

1.2.8一致性試驗;

1.2.9電源參數波動試驗;

1.2.10氣流試驗;

1.2.11環境光線試驗;

1.2.12高溫試驗

二、符合標準

2.1符合GB4715-200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4.2節“重復性試驗”;

4.3節“方位試驗”;

4.4節“一致性試驗”;

4.5節“電源參數波動試驗”;

4.6節“氣流試驗”;

4.7節“環境光線試驗”;

4.8節“高溫試驗”。

2.2符合GB20517-2006《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5.2節“響應閾值的測試”;

5.3節“功能試驗”;

5.4節“電池故障報警試驗”;

5.5節“極性反接試驗”;

5.9節“通電試驗”;

5.10節“重復性試驗”;

5.11節“方位試驗”;

5.12節“一致性試驗”;

5.13節“電壓波動試驗”;

5.14節“氣流試驗”;

5.15節“高溫試驗”;

4.16節“環境光線試驗”。

三、主要技術特點:

3.1環形箱體:模塊化設計、具有傳感器預留孔,預留生產插框接口、具有升級擴展空間;

3.2控制部分:采用美國NI公司專用精密儀器開發LabView軟件開發,界面清晰簡約,能自動識別報警、換氣、記錄、自動角度旋轉、風速切換等,顯示風速、溫度、濃度、升煙速率等試驗參數;

3.3光學密度計:反射式、隔震設計,自動零點校正,自動修正煙塵污染測量偏差;

3.4試驗煙:采用液體石蠟氣溶膠發生器。粒徑分布均勻,產煙穩定,粒徑占煙粒子數90%以上。自動發煙,由控制主機閉環控制升煙速率,自動清除管路余煙;

3.5循環風、混煙、加熱插箱:由六只循環風扇,風扇采用PWM控制方式,兩層混煙板,可控硅控制加熱棒;

3.6電動吊盤:采用伺服馬達控制,自動控制煙感安裝吊盤的方位角,設定有轉接板;

3.7排煙換氣部分:由大流量風機控制,設有止回閥由計算機程序執行控制;

3.8進氣系統:采用多層過濾器,確保煙箱內進氣的潔凈;

四、主要技術參數:

4.1儀器組成:由環形箱體、產煙裝置、試驗區、煙濃度測量、氣流調節部分、測量部分組成;

4.2試驗箱:

4.2.1組成:由試驗區、電動吊盤、排煙換氣部分、進氣部分、測量部分組成;

4.2.2結構:為閉環密閉箱體結構。箱體為三層,中間為石棉層,外殼為高溫靜電烤漆。

4.2.3規格:試驗區為425mm*425mm*1100mm;

4.2.4氣流速度:0.8 m/s±0.1 m/s;

4.3產煙裝置:

4.3.1試驗煙:采用液體石蠟氣溶膠發生器;

4.3.2粒徑:0.2um~1.0um,占煙粒子數90%以上;

4.3.3粒徑分布再現性和穩定性好;

4.3.4試驗煙注入煙箱升煙速率:光電探測器(m值):0.015dBm-1 min-1≤Δm/Δt≤0.1dBm-1min-1

4.3.5產煙量和試驗煙的穩定性:通過監視m和y的比值的穩定來保證試驗煙的穩定;

4.3.6發煙控制方式:

4.3.6.1升煙模式:按預設的升煙速率逐步增加煙霧濃度,過程中閉環修正升煙速率;

4.3.6.2恒煙模式:升煙后保持煙濃度值至預設的水平后恒定濃度,恒定煙濃度波動率不大于±0.01dB/m

4.4響應閾值測量:

4.4.1測量方法:有光學方法測量;

4.4.2光學方法測量響應閾值:

4.4.2.1工作原理:用感光系數m值(單位為dB/m)表示探測器報警時刻的煙密度,通過光電探測器測量,即用感光系數m值(單位dB/m),計算公式為m =(10/d)lg(P0/P);

4.4.2.2光學測量長度:≥1m;

4.4.2.3發射器:光束波長為800nm~950nm;

4.4.2.4響應時間(T90):≤3s;

4.4.2.5測量范圍:感光系數m為(0.002~2)dB/m;

4.4.2.6測量誤差:(m*5%±0.02)dB/m;

4.4.2.7分辨率:0.001dB/m;

4.4.2.8每次測量前,測量儀器的讀數與潔凈空氣中的讀數(零點)相比較,測量誤差≤0.02dB/m;

4.4.2.9光源:為進口高亮度LED光源;

4.4.2.10接受器:采用日本濱松硅光管。

2、光學方法測量裝置

4.5高溫試驗:

4.5.1煙箱工作溫度:常溫~70℃;

4.5.2升溫速率:<1℃;

4.5.3加熱功率:1.5kw;

4.5.3溫度均勻度:試驗區截面上各區域偏差≤0.2℃;

4.5.4一鍵啟動,報警自動識別,自動完成角度旋轉、冷態閾值試驗、加熱、保溫、高溫閾值試驗、記錄、角度復位。可查看溫度曲線、煙濃度曲線、升煙速率曲線;

4.6閃光裝置:

4.6.1結構:為六面體立方體箱,4個不喝面的內側側襯有光潔的鋁箔;

4.6.2熒光燈:每只熒光燈功率為 30 W,色溫為 3200 K^-4200K,直徑約為 380 mm。分別固定在4個閉合面內側;

4.6.3。探測器裝在正六面體頂面的中心部位 ,使光線能從上下及兩側照射到探測器上;

4.6.4燈管:先老化 100 h后使用,使用2000h后燈管應報廢 ;

4.6.5外形尺寸:380*380*380mm。

4.7控制部分:

4.7.1由兩部分組成:觸摸屏和計算機控制部分;

4.7.2試驗曲線:煙濃度曲線、升煙曲線;

4.7.3數據存取和記錄:試驗數據自動存儲,每項最大10000條,可形成EXCEL報表;

4.7.4數據采集:由采集卡、溫度模塊、AD模塊組成;

4.8整體結構:

4.8.1機箱材質:主體優質鋼板,經高溫靜電烤漆;

4.8.2整體外形尺寸:長*寬*高為2600mm*780mm*1530mm;

4.8.3箱內材質:USU304#不銹鋼,中間為10mm隔熱棉;

4.8.4固定方式:設備自帶腳輪(帶剎車),煙箱整機可整體升降調節(150mm)

4.8.5電源:AC380V 三相五線制,總功率10kw。

4.9使用環境:

4.9.1適用環境溫度:13℃~35℃;

4.9.2適用相對濕度:55%±20%

4.9.3地面要平旦、堅固;

4.9.4四周通風透氣;

4.9.5防震動、防光照環境

3-1、外形結構示意圖

3-2、外形結構示意圖

4-1、試驗界面(1)

4-2、試驗界面(2)

4-3、試驗界面(3)

5 要求和試驗方法



5.1 報警器試驗綱要


5.1.1 本標準規定的是型式試驗,受試樣品不少于18只,并在試驗前進行編號,試驗時先進行功能、電池故障報警、極性反接、聲壓、方位、一致性試驗,其他試驗宜按表1從上到下的順序進行。
表1 試驗程序
表1 試驗程序
表1(續)
表1(續)
5.1.2 報警器在試驗前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表面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預防昆蟲措施滿足4.9條要求;
c)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結構無松動。
5.1.3 如在有關條款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      15℃~35℃;
相對濕度  45%~75%;
氣壓      86kPa~106kPa。
5.1.4 如果某項試驗要求報警器處于監視狀態,則應按報警器制造廠規定的要求供電,除非試驗方法中有指定說明,給報警器供電的電源參數應設置在生產廠家規定的范圍內,并且試驗期間為常數,每個參數的選擇應為規定值,或指定范圍的平均值。
5.1.5 如在有關條款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應為±5%。
5.1.6 具有可變響應閾值的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時,應將報警器的響應閾值設在最大和最小極限值上分別進行試驗;在火災靈敏度試驗時,應將報警器的響應閾值設在最大極限值上進行試驗;在其余試驗項目中,應將報警器的響應閾值設在最小極限值上進行試驗。

5.2 響應閾值的測試


5.2.1 試驗煙
試驗煙利用液體石蠟氣溶膠發生器產生的試驗氣溶膠,粒徑為0.2μm~1.0μm的煙粒子數不應少于粒子總數的90%。
選用的試驗煙須在所有需要測量響應閾值的試驗中始終使用。
試驗煙在粒徑分布方面應有再現性和穩定性。
5.2.2 閾值檢驗煙箱
用于試驗的閾值檢驗煙箱(以下簡稱煙箱)應滿足GB 4715-1993中4.2.2條的規定。
5.2.3 測試方法
將報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在煙箱中,并按5.1.4條接通電源,調節煙箱,使報警器附近的氣流速度為0.2 m/s±0.04 m/s(第5.14條氣流試驗除外),氣流溫度為23℃±5℃(第5.15條高溫試驗除外),報警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15min~20min后,按下述要求將煙注入煙箱中:
公式1
式中:
△m——m值增量,單位為分貝每米(dB/m);
△y——y值增量,無量綱;
△t——時間增量,單位為分鐘(min)。
m值的定義見GB 4715-1993中4.2.4.1條。
y值的定義見GB 4715-1993中4.2.4.2條。
當報警器動作時,記下m值(光電感煙報警器)或y值(離子感煙報警器)。
煙濃度的測量應在報警器的附近進行。
每次試驗前,煙箱和報警器內部都不應有煙存在。
煙箱中煙濃度的增加速率應相對穩定。
5.2.4 試驗儀器
試驗儀器應符合GB 4715-1993中4.2.4條的規定。

5.3 功能試驗


5.3.1 目的
檢驗報警器的功能。
5.3.2 方法
5.3.2.1 將報警器安裝在煙箱中(對互聯式報警器按互聯方式連接),并且按5.1.4條的要求連接電源,操作報警器的自檢裝置,觀察報警器是否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
5.3.2.2 待報警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后,按測量響應閾值方法開始增加氣溶膠的濃度,觀察報警器是否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對互聯式報警器觀察與其連接的所有報警器是否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
5.3.2.3 在報警器報警以后,保持氣溶膠的濃度在報警器能夠報警的水平,60s后啟動消音裝置(有消音裝置的報警器進行此試驗),保持氣溶膠的濃度直到報警器再次報警,記錄消音周期。
如果報警器的報警消音周期可調,那么在報警器的最大消音周期上試驗。
如果報警消音裝置使用在互聯式報警器上,上述試驗要在最大負載的情況下完成(可用模擬負載代替)。當煙箱中的樣品處于報警消音周期內,向與其相互連接的報警器中的任一只加入足夠量的煙。檢查所有報警器是否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
5.3.2.4 對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和外部電源供電且配有內部備用電池的報警器,當電池被取走時,檢查是否有明顯警示。
5.3.2.5 檢查報警器是否可與輔助設備(如遠程顯示器等)進行通訊,當報警器與這些設備通訊過程中出現斷線、短路故障時是否影響報警器探測火災的性能。
5.3.2.6 檢查報警器的指示燈
5.3.3 要求
應滿足4.1、4.2、4.4、4.5、4.6、4.7、4.8條的要求。
5.3.4 試驗設備
煙箱。

5.4 電池故障報警試驗


5.4.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對其內部電池的監視功能。
5.4.2 方法
用可調穩壓電源給報警器供電,進行下述試驗:
首先以額定電壓供電,然后使電源電壓以每分鐘不大于0.1V的速率下降,觀察報警器能否發出故障信號,并記錄發出故障信號時的電壓值(故障電壓)。
5.4.3 要求
報警器應能發出故障信號。

5.5 極性反接試驗


5.5.1 目的
檢驗電源極性反接是否對報警器造成損壞。
5.5.2 方法
5.5.2.1 對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將其外部供電電源線的極性反接,除非報警器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這種狀態要保持2h。如果報警器使用時是互聯式,那么,他們之間的連接線也必須進行反接。
5.5.2.2 對于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包括備用電池),如報警器的結構允許,將電池與報警器上的電池連接端子之間互相反接,除非報警器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這種狀態要保持2h。
5.5.2.3 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包括備用電池),以故障電壓供電,觀察報警器是否發出故障信號。
5.5.2.4 進行上述操作后,按照5.1.4條的要求重新連接報警器供電電源,并且按5.2條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
對于試驗后的響應閾值和初始的響應閾值,兩者中大的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5.3 要求
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必須在故障電壓下發出故障信號。
5.5.4 試驗設備
煙箱。

5.6 聲壓試驗


5.6.1 目的
檢驗報警器滿足聲音輸出要求的能力。
5.6.2 方法
5.6.2.1 在環境噪音低于65dB時進行聲壓試驗。互聯式報警器應在互聯工作方式下測量一只報警器的聲壓級,可使用模擬負載。
5.6.2.2 對外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以故障電壓供電,在距報警器3m遠處,測量并記錄報警器報警時的聲壓級。
5.6.2.3 對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以故障電壓供電,在距報警器3m遠處,測量并記錄報警器報警時的聲壓級。
5.6.2.4 對外部電源供電且配有內部備用電池的報警器,按5.1.4條接通電源,此時在距報警器3m遠處,測量并記錄報警器報警時的聲壓級。然后斷開主電源,以故障電壓供電,在距報警器3 m遠處,測量并記錄報警器報警時的聲壓級。
5.6.3 要求
滿足4.3條的要求。
5.6.4 試驗設備
聲級計。

5.7 音響器件檢查試驗


檢驗報警器在經過耐久試驗后,音響器件能夠正常工作的能力。
5.7.2 方法
按照5.1.4條的要求連接供電電源,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采用穩壓電源供電,并將電壓調整到電池額定電壓。
使報警器在正常監視狀態和報警狀態之間轉換50次,然后在報警狀態下連續運行72h。
試驗后,按5.6條的要求測量報警器的聲壓。
5.7.3 要求
滿足4.3的要求。

5.8 電源試驗


5.8.1 目的
檢驗報警器電源容量。
5.8.2 方法
5.8.2.1 對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及外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以50倍最大平均工作電流對報警器內的電池或電池組放電168h,然后分別將電池放入報警器,測量報警器的報警聲壓級。如果報警器未發出故障信號,則進一步放電,使報警器發出故障信號,觀察并記錄報警器是否在7d內每分鐘至少發出故障信號一次,然后使報警器處于報警狀態4min,觀察并記錄報警器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5.8.2.2 對外部電源供電且有內部備用電池的報警器,斷開外部電源,以備用電池供電72h,觀察報警器是否發出故障信號,測量報警器的報警聲壓級。如果報警器未發出故障信號,則進一步放電,使報警器發出故障信號,觀察并記錄報警器是否至少在7d內每分鐘至少發出故障信號一次,然后使報警器處于報警狀態4min,觀察并記錄報警器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5.8.3 要求
滿足4.3、4.10條的要求。

5.9 通電試驗


5.9.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工作的穩定性。
5.9.2 方法
先按5.2條規定測量報警器的響應閾值。然后使其在正常監視狀態下連續運行45d。運行結束后,再按5.2條規定,在與運行前相同的測量方位上,測量報警器的響應閾值。
在兩次測量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9.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9.4 試驗設備
煙箱。

5.10 重復性試驗


5.10.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呼應閾值的重復性。
5.10.2 方法
按5.2條規定,在報警器正常工作位置的任意一個方位上連續測量6次響應閾值,6個響應閾值中的最大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10.3 要求
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0.4 試驗設備
煙箱。

5.11 方位試驗


5.11.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不同方位上的進煙性能,并確定報警器的“最有利”和“最不利”響應方位。
5.11.2 方法
按5.2條規定,在報警器的不同方位上測量8次響應閾值,每測完1次,報警器應按同一方向繞其垂直軸線旋轉45°。將報警器的最大和最小響應閾值的方位記錄下來。在以后的試驗中,這兩個方位分別稱為“最不利”和“最有利”方位。
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ymin或mmin表示。
5.11.3 要求
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1.4 試驗設備
煙箱。

5.12 一致性試驗


5.12.1 目的
檢驗報警器響應閾值的一致性。
5.12.2 方法
將18只報警器按1~18順序編號,并依次按5.2條規定,在報警器的“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對具有可變響應閾值的報警器,應將報警器的響應閾值設在最大和最小極限值上分別進行試驗。
18只報警器中,最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對具有可變響應閾值的報警器,當設在最大極限值上時,則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1或mmax1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1或mmin1表示。當設在最小極限值上時,則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2或mmax2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2或mmin2表示。
5.12.3 要求
5.12.3.1 對于固定響應閾值報警器
a)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b)最小響應閾值ymin應不小于0.2,mmin應不小于0.05dB/m;最大響應閾值ymax應不大于3.0,mmin應不大于2.0dB/m。
5.12.3.2 對于可變響應閾值報警器
a)響應閾值比ymax1:ymin1或mmax1:mmin1以及ymax2:ymin2或mmax2:mmin2均應不大于1.6;
b)最小響應閾值ymin1和ymin2均應不小于0.2,mmin1和mmin2均應不小于0.05 dB/m;最大響應閾值ymax1和ymax2均應不大于3.0,mmax1和mmax2均應不大于2.0 dB/m。
5.12.4 試驗設備
煙箱。

5.13 電壓波動試驗


5.13.1 目的
檢驗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在額定工作電壓波動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
5.13.2 方法
將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分別使外部額定工作電壓降低15%和升高10%或按制造廠規定的額定工作電壓上、下限值測量響應閾值。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三者中最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13.3 要求
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3.4 試驗設備
煙箱。

5.14 氣流試驗


5.14.1 目的
檢驗報警器抗氣流干擾的能力。
5.14.2 方法
5.14.2.1 響應性能檢驗
在報警器周圍風速為0.2m/s±0.04m/s條件下,按5.2條規定,分別在報警器的“最不利”和“最有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分別用y0.2max和m0.2max或y0.2min和m0.2min表示(下標0.2表示風速為0.2m/s±0.04m/s)。
在報警器周圍風速為1m/s±0.2m/s條件下,重作上述試驗,響應閾值分別用y1.0max和m1.0max或y1.0min和m1.0min表示(下標1.0表示風速為1.0m/s±0.2m/s)。
5.14.2.2 誤報檢驗
將報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取“最有利”方位,安裝在只含潔凈空氣的煙箱中,按5.1.4條接通電源,調節煙箱中氣流速度,使之先為5m/s±0.5m/s,持續5min,然后,突然增大到10m/s±1m/s,持續2 s(光電感煙報警器不做誤報檢驗)。
5.14.3 要求
a)響應閾值應滿足:
公式2
或者
公式3

b)在誤報檢驗時,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5.14.4 試驗設備
煙箱。

5.15 高溫試驗


5.15.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高溫環境下使用的適應性。
5.15.2 方法
將報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取“最不利”方位安裝在煙箱中,并按5.1.4條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煙箱中的初始溫度為23℃±5℃。調節煙箱中的溫度,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將溫度升到50℃±2℃,并保持至少2h。然后按5.2條規定在此高溫下測量響應閾值。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15.3 要求
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5.4 試驗設備
煙箱。

5.16 環境光線試驗


5.16.1 目的
檢驗光電感煙報警器在環境光線作用下性能的穩定性。
5.16.2 方法
將報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取“最不利”方位安裝在煙箱中,并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先使閃光裝置的每只燈依次按“通電(10 s)—斷電(10 s)”的固定程序,連續通斷10次。再使相對安裝的每對燈依次重復同樣過程。然后,使4只燈同時通電,持續時間至少1 min后,按5.2條規定測量報警器的響應閾值。
將報警器繞其垂直軸線任一方向旋轉90°,重復上述試驗過程。
將每次測量的報警器響應閾值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16.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響應閾值比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4715-1993中4.10.4條的規定。

5.17 振動試驗


5.17.1 目的
檢驗報警器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其結構的完好性。
5.17.2 方法
將報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在振動臺上,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依次在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在10Hz—150Hz—10Hz的頻率范圍內,以0.981 m/s2的加速度幅值、1oct/min掃頻速率,進行一次掃頻循環,檢查有無危險頻率。如有危險頻率,則使報警器分別在三個垂直的軸線的每個危險頻率上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981m/s2、持續時間為90min±1min的定頻振動試驗。如無危險頻率,則分別在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進行頻率為150Hz、加速度幅值為0.981m/s2持續時間為90min±1min的定頻振動試驗。
然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17.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試驗后,報警器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
c)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振動臺和夾具)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2.4條規定。

5.18 濕熱試驗


5.18.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濕熱環境下使用的適應性。
5.18.2 方法
將兩只報警器及其底座在溫度為40℃±5℃的干燥箱中干燥24h后,立即移到濕熱試驗箱中,并將報警器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調節濕熱試驗箱,使報警器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的條件下持續96 h后,將一只探測器取出,立即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
另一只報警器由濕熱試驗箱中取出后,在溫度15℃~25℃、相對濕度小于70%的環境中放置72 h,然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
將測得的兩只報警器的響應閾值與該兩只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在濕熱試驗箱中,以及由一種環境過渡到另一種環境時,報警器表面均不應出現凝露現象。
5.18.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試驗后,報警器不應有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
c)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濕熱試驗箱)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5.4條的規定。

5.19 沖擊試驗


5.19.1 目的
檢驗報警器經受非多次重復機械沖擊的適應性及其結構的完好性。
5.19.2 方法
將報警器和底座按其正常的工作位置安裝在沖擊試驗設備的木梁底面的中心位置上,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調整試驗設備,使一個質量為1kg的圓柱形鋼塊從700mm高處沿導向裝置垂直地跌落到木梁頂面中心部位,沖擊面積為18cm2±10%,連續跌落5次。
試驗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19.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試驗后,報警器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脫落現象;
c)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19.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4715-1993中第4.13.4條的規定。

5.20 碰撞試驗


5.20.1 目的
檢驗報警器承受機械碰撞的適應性。
5.20.2 方法
將報警器和底座按其正常的工作位置安裝在碰撞試驗設備的剛性水平安裝板上,并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報警器在試驗前應至少通電15min。
調整碰撞試驗設備,使錘頭碰撞面的中心能夠從水平方向碰撞報警器,并對準使報警器最易遭受破壞的部位。然后,以1.5m/s±0.125m/s的錘頭速度1.9J±0.1J的碰撞動能碰撞報警器。碰撞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報警器的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20.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試驗后,報警器與底座之間、底座與安裝板之間不應松動或產生位移;
c)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20.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4715-1993中第4.14.4條的規定。

5.21 腐蝕試驗


5.21.1 目的
檢驗報警器抗腐蝕的能力。
5.21.2 方法
試驗時,將報警器和底座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一個溫度為40℃±2℃、SO2濃度25×10-6±5×10-6(體積比)、相對濕度90%~95%的試驗箱中經受21d試驗。
試驗期間報警器不通電。裝卸報警器時,其上應無凝露現象。
試驗結束后,使報警器和底座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7d。
在報警器與連接導線連接完好的情況下,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21.3 要求
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21.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9.4條的規定。

5.22 絕緣電阻試驗


5.22.1 目的
檢驗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的絕緣性能。
5.22.2 方法
將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及其底座安裝在絕緣電阻試驗設備的一塊金屬板上(電壓地端),將報警器的所有接點相互短接,并在該短接處和金屬板間施加500V±50V的直流電壓,持續60s±5s后,測量絕緣電阻。接著,將報警器放置在溫度為40℃±5℃的干燥箱中干燥6h后,再放置到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的濕熱試驗箱中,保持96h,接著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放置600+100min,立即按上述方法測量絕緣電阻。
5.22.3 要求
在兩種條件下測得的報警器的絕緣電阻值應分別不小于100M?和1M?。
5.22.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4715-1993中4.16.4條的規定。

5.23 耐壓試驗


5.23.1 目的
檢驗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的耐壓性能。
5.23.2 方法
將報警器和底座在溫度為25℃±2℃、相對濕度不大于70%的濕熱試驗箱中放置24h,然后取出,再將報警器和底座安裝在耐壓試驗設備的一塊金屬板上(電壓地端),將報警器的所有接點相互短接,并按下述要求在短接處和金屬板間施加試驗電壓:
a)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50V時:
試驗電壓以100V/s~500V/s的升壓速率從0V升到500V,保持60s±5s。
b)額定工作電壓超過50V時:
試驗電壓以100V/s~500V/s的升壓速率從0V升到1500 V,保持60s±5s。
5.23.3 要求
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生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5.23.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4715-1993中4.17.4條的規定。

5.24 低溫試驗


5.24.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低溫環境下使用的適應性。
5.24.2 方法
將報警器放置到低溫試驗箱內,按5.1.4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溫度為15℃~25℃、相對濕度不大于70%的條件下放置1h,然后以不大于0.5℃/min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到—10℃±3℃,在此條件下穩定2h(報警器在試驗箱中不應有結冰現象)。
低溫穩定期結束后,取出報警器,關斷電源,在溫度為15℃~25℃、相對濕度不大于70%的環境中恢復1h~2h,然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24.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2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3.4條的規定。

5.25 靜電放電試驗


5.25.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對帶電人員接觸造成靜電放電的抵抗性。
5.25.2 方法
將報警器放置到試驗用接地板上,其距接地板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in。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調節靜電放電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為8000V,將連接150pF貯能電容器和150 ?電阻器的靜電放電探頭充電到8000V,經該150 ?電阻器對報警器進行放電。每次充電后應立即將靜電放電探頭觸及到報警器外殼的一個試驗點上,無論是否發生電弧放電,務必使探頭尖端與試驗點切實接觸。靜電放電應在報警器外殼(底表面和側面)的不同試驗點共進行10次。
依次放電間隔時間至少1s。
試驗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25.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25.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6.4條的規定。

5.26 輻射電磁場試驗


5.26.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輻射電磁場環境中工作的適應性。
5.26.2 方法
將報警器和底座置于絕緣試驗臺上,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發射天線置于中間,報警器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天線分別置于發射天線兩邊1m處,調節1MHz~500MHz功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為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1MHz~500MHz的范圍內以不大于0.005oct/s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報警器觀察并記錄報警器工作情況。如使用的天線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射天線對準電磁干擾測量儀天線,調節功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為10V/m,然后將天線的位置反轉,對準報警器進行試驗。在1MHz~500MHz頻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
試驗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26.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2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7.4條的規定。

5.27 電瞬變試驗


5.27.1 目的
檢驗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在電瞬變產生的干擾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
5.27.2 方法
試驗時,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對非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對報警器的電源線施加1000V±10%、頻率50kHz±20%的正負極性瞬變電壓,每300ms施加瞬變脈沖15ms,試驗時間為2min。
試驗期間,監視報警器是否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試驗后,按5.2條規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報警器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5.27.3 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器不應發出故障或火災報警信號;
b)響應閾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應不大于1.6;
5.2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8.4條的規定。

5.28 火災靈敏度試驗


5.28.1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試驗火條件下的響應性能及確定報警器對四種規定試驗火的靈敏度。
5.28.2 方法
5.28.2.1 試驗的進行
將4只報警器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在燃燒試驗室(見5.28.4)的頂棚表面上,按5.1.4條接通電源,使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對于5.28.2.2 規定的每種試驗火,在試驗前,應使報警器在正常監視狀態下至少保持15 min。并且試驗室應通風換氣,直至熱電偶、光學密度計和離子煙濃度計分別指示出下列溫度(T)、煙濃度的初始值為止:
T=23℃±5℃;
m<0.05dB/m;
y<0.05。
然后,按5.28.2.2規定的每種試驗火的具體要求點火。點火后,試驗人員應立即離開試驗室,并要注意防止空氣流動影響試驗火。所有的門、窗或其他開口均應關閉。
試驗期間應隨時測量△T、m、y和燃料消耗量△G等火災參數,并將報警器動作(確認燈亮)時的△T、m、y值記入表2中。
根據試驗結果,將報警器靈敏度級別分為Ⅰ、Ⅱ、Ⅲ三級;
Ⅰ級:m<0.5dB/m,y<1.5,△T<15℃;
Ⅱ級:m<1.0dB/m,y<3.0,△<30℃;
Ⅲ級:m<2.0dB/m,y<5.0,△T<60℃;
將Ⅰ、Ⅱ、Ⅲ三級靈敏度的數值用m、y和△T為坐標軸的三維坐標系表示,則由9個不同的限定值可確定3個長方體。
表2 報警器動作時的火災參數記錄表
表2 報警器動作時的火災參數記錄表
將報警器對某種試驗火動作時的m、y、和△T等火災參數規定為火災報警坐標值,這些坐標值構成該坐標系中的火災報警點,如果4只報警器的火災報警點都位于最小長方體內,則報警器為Ⅰ級靈敏度。如果4只報警器的火災報警點都位于中等長方體內,但不是所有的火災報警點都落在最小長方體內,則報警器為Ⅱ級靈敏度。如果4只報警器的火災報警點都位于最大長方體內,但不是所有火災報警點都落在中等或最小長方體內,則報警器為Ⅲ級靈敏度,試驗所得報警器的靈敏度級別用“√”號記載在表3相應的欄中。
如果4只報警器的火災報警點位于最大長方體外,則該報警器不予分級,并應在表2的備注欄中記載。
5.28.2.2 試驗火的組成
試驗火的組成應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2條的規定。
5.28.3 要求
4只報警器均應探測出4種試驗火,其靈敏度級別應在Ⅰ、Ⅱ、Ⅲ級之中。
表3 報警器靈敏度級別
表3 報警器靈敏度級別
5.28.4 燃燒試驗室和測量儀器
燃燒試驗室和測量儀器應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4條的規定。

4 要求和試驗方法


4.1 總則
4.2 重復性試驗
4.3 方位試驗
4.4 一致性試驗
4.5 電源參數波動試驗
4.6 氣流試驗
4.7 環境光線試驗
4.8 高溫試驗
4.9 低溫(運行)試驗
4.10 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4.11 恒定濕熱(耐久)試驗
4.12 腐蝕試驗
4.13 沖擊試驗
4.14 碰撞試驗
4.15 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4.16 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4.17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4.18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4.18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4.20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4.21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4.22 火災靈敏度試驗

4.1 總則


4.1.1 試驗大氣條件
除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25%RH~75%RH;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4.1.2 試驗正常監視狀態
若試驗方法要求探測器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應將試樣與制造商提供的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應保證探測器的工作電壓為額定工作電壓,并在試驗期間保持工作電壓穩定。
注:探測器的檢測報告應注明試驗期間探測器配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的型號、制造商等內容。
4.1.3 探測器安裝
探測器應按制造商規定的正常安裝方式安裝。如果說明書給出多種安裝方式,試驗中應采用對探測器工作最不利的安裝方式。
4.1.4 容差
除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環境條件參數偏差應符合GB 16838要求。
4.1.5 響應閾值的測量
4.1.5.1 探測器響應閾值的測量應在標準煙箱(以下簡稱煙箱)中進行,煙箱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并滿足方位、電壓波動、氣流、高潮、環境光線等試驗的要求。
4.1.5.2 探測器按正常監視狀態安裝在煙箱中。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探測器的方位應為最不利方位,探測器周圍的氣流應為(0.2±0.04)m/s,氣流溫度應為(23±5)℃。
4.1.5.3 試驗煙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4.1.5.4 試驗前,煙箱和探測器內部不應有試驗煙存在。在有關條文中沒有特殊要求時,探測器應在監視狀態下穩定工作15min。
4.1.5.5 試驗煙應按下述煙速率要求注入煙箱:
——光電探測器為0.015dBm-1min-1≤Δm/Δt≤0.1dBm-1min-1
——離子探測器為0.05min-1≤Δy/Δt≤0.3min-1
注:m、y的計算公式和測量方法見附錄A。
4.1.5.6 離子探測器的響應閾值為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煙濃度的y值,光電探測器的響應閾值為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煙濃度的m值(dBm-1)。
4.1.6 試驗樣品
試驗前,制造商應提供下列試驗樣品:
a) 對于可拆卸式探測器,應提供20只探頭和20只底座;
b) 對于不可拆卸探測器,應提供20只探測器。
4.1.7 試驗前檢查
4.1.7.1 探測器在試驗前進行外觀檢查,應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 緊固部位無松動。
4.1.7.2 探測器在試驗前應按第3章要求對試樣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試驗。
4.1.8 試驗程序
探測器應按表1規定的程序進行試驗。一致性試驗后,響應閾值最大的四只探測器按17號~20號順序編號,其他探測器隨機按1號~16號編號。
表1  試驗程序
 試驗程序

4.2 重復性試驗


4.2.1 目的
檢驗單只探測器多次報警時響應閾值的一致性。
4.2.2 試驗方法
4.2.2.1 按4.1.5 的要求在試樣正常工作位置的任意一個方位上連續測量6 次響應閾值。
4.2.2.2 6個響應閾值中的最大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2.3 要求
4.2.3.1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2.3.2 最小響應閾值ymin不應小于0.2或mmin不應小于0.05dBm-1

4.3 方位試驗


4.3.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不同方位上的進煙性能,并確定探測器響應的最有利和最不利方位。
4.3.2 試驗方法
4.3.2.1 按4.1.5 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每測完1 次,試樣應按同一方向繞其垂直軸線旋轉45°,共測量8 次。
4.3.2.2 記錄試樣最大響應閾值和最小響應閾值對應的方位。在以后的試驗中,這兩個方位分別稱為最不利和最有利方位。
4.3.2.3 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3.3 要求
4.3.3.1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 ∶mmin不應大于1.6 。
4.3.3.2 最小響應閾值y min不應小于0.2或mmin不應小于0.05dBm-1

4.4 一致性試驗


4.4.1 目的
檢驗多只探測器響應閾值的一致性。
4.4.2 試驗方法
4.4.2.1 按4.1.5的要求,依次測量20只試樣的響應閾值。
4.4.2.2 計算出20只試樣響應閾值的平均值,用yrep或mrep表示。
4.4.2.3 20 只試樣中,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或m min表示。
4.4.3 要求
4.4.3.1 ymax∶yrep或mmax∶mrep的比值不應大于1.33,yrep∶ymin或mrep∶mmin的比值不應大于1.5 。
4.4.3.2 最小響應閾值ymin不應小于0.2或mmin不應小于0.05dBm-1

4.5 電源參數波動試驗


4.5.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電源參數波動條件下響應閾值的穩定性。
4.5.2 試驗方法
4.5.2.1 供電電源為直流恒壓的探測器
按制造商規定的供電參數上、下限值(如未規定,則上、下限參數分別為額定參數110 %和85%)給試樣供電,按4.1.5 的要求分別測量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三者中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5.2.2 供電電源為脈動電壓的探測器
將試樣通過長度為1000m ,截面積為1.0mm2 的銅質雙絞導線(或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條件)與配套的控制和指示設備連接,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調節試驗裝置,使控制和指示設備的輸入電壓分別為187V(50Hz)、242V(50Hz),按4.1.5的要求分別測量試樣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三者中最大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5.3 要求
4.5.3.1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5.3.2 最小響應閾值ymin不應小于0.2或mmin不應小于0.05dBm-1

4.6 氣流試驗


4.6.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抗氣流干擾的能力和在氣流干擾條件下響應閾值的穩定性。
4.6.2 試驗方法
4.6.2.1 響應性能試驗
在試樣周圍氣流速度為(0.2±0.04)m/s條件下,按4.1.5的要求,分別在試樣的最不利和最有利方位上測量響應閾值,并分別用y(0.2)max(1)和y(0.2)max或m(0.2)max和m(0.2) min表示。在試樣周圍氣流速度為(1.0±0.2)m/s條件下,重做上述試驗,響應閾值分別用y(1.0)max(2)和y(1.0)min或m(1.0)max和m(1.0)min表示。
注1:下標0.2表示氣流速度為(0.2±0.04)m/s 。
注2:下標1.0表示氣流速度為(1.0±0.2)m/s 。
4.6.2.2 離子探測器誤報檢驗
試樣按4.1.3的要求安裝,取最有利方位,安裝在無試驗煙的煙箱中,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調節煙箱中氣流速度,使之為(5.0±0.5)m/s,持續5min~7min,觀察試樣工作狀態;至少10min后,將氣流速度增大到(10.0±1.0)m/s ,持續2 s~4s,觀察試樣工作狀態。
4.6.3 要求
4.6.3.1 離子探測器
4.6.3.1.1 試樣響應閾值應滿足以下要求:
0.625≤(y(0.2)max+y(0.2)min)/(y(1.0)max+y(1.0)min )≤1.6
4.6.3.1.2 試樣在4.6.2.2規定的條件下均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6.3.2 光電探測器
4.6.3.2.1 試樣響應閾值應滿足以下要求:
0.625≤(m(0.2)max+m(0.2)min)/(m(1.0)max+m(1.0)min)≤1.6

4.7 環境光線試驗


4.7.1 目的
檢驗光電探測器抗環境光線干擾的能力。
4.7.2 試驗方法
4.7.2.1 試樣按4.1.3的要求并取最不利方位安裝在煙箱中,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將閃光裝置按附錄C的規定安裝在煙箱內。
4.7.2.2 先使閃光裝置的每只燈依次按“通電(10s)—斷電(10s)”的固定程序,連續通斷10次。再使相對安裝的每對燈依次重復同樣過程。然后,使4只燈同時通電,至少持續時間1min。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然后,在此條件下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
4.7.2.3 將試樣繞其垂直軸線在任一方向旋轉90°,重復上述試驗過程。
4.7.2.4 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最大響應閾值用mmax表示,最小響應閾值用mmin表示。
4.7.3 要求
4.7.3.1 試樣在閃光裝置產生的環境光線作用下,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7.3.2 響應閾值的比值mmax∶mmin不應大于1.6。

4.8 高溫試驗


4.8.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8.2 試驗方法
4.8.2.1 試樣按4.1.3的要求安裝,取最不利方位安裝在煙箱中,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煙箱中的初始溫度為(23±5)℃。調節煙箱中的溫度,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到(55±2)℃,保持2h,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然后,在此高溫下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
4.8.2.2 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8.3 要求
4.8.3.1 升溫和溫度保持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8.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9 低溫(運行)試驗


4.9.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低溫環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9.2 試驗方法
4.9.2.1 將試樣放置到低溫試驗箱內,按4.1.2條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正常大氣條件下保持1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到(—10±3)℃,在此條件下穩定16h,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
4.9.2.2 低溫環境結束后,關斷控制和指示設備,以不大于1℃/min的升溫速率將溫度恢復到正常大氣溫度。取出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1h 以上。
4.9.2.3 按4.1.5 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并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9.3 要求
4.9.3.1 降溫及溫度保持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9.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9.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0 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4.10.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高相對濕度(無凝露)環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4.10.2 試驗方法
4.10.2.1 將試樣在溫度為(40±2)℃的試驗箱中放置2h后,按4.1.2條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10.2.2 調節試驗箱,使試樣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3±3)%的條件下持續工作4d,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
4.10.2.3 恒定濕熱環境后,將試樣由試驗箱內取出,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至少1h,然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
4.10.2.4 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0.3 要求
4.10.3.1 恒定濕熱環境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10.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0.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1 恒定濕熱(耐久)試驗


4.11.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使用環境中承受濕度長期影響的能力。
4.11.2 試驗方法
4.11.2.1 將試樣在溫度為(40±5)℃的試驗箱中放置2h后,調節試驗箱,使試驗箱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3±3)%的條件下持續工作21d,濕熱環境期間,試樣不通電。
4.11.2.2 濕熱環境結束后,將試樣由濕熱試驗箱內取出,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至少1h, 然后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觀察試樣工作情況。若試樣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4.1.5 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
4.11.2.3 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1.3 要求
4.11.3.1 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后,試樣不應發出故障信號。
4.11.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1.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2 腐蝕試驗


4.12.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抗腐蝕的能力。
4.12.2 試驗方法
4.12.2.1 試樣連接足夠長的非鍍錫銅導線,以保證腐蝕環境后可直接測量響應閾值;腐蝕環境期間試 樣不通電。
4.12.2.2 將試樣按4.1.3 的要求安裝在溫度為(25±2)℃、SO2濃度為(25±5)×10-6(體積比)、相對濕度為(93±3)%的試驗箱內,保持21d。
4.12.2.3 腐蝕環境后,將試樣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低于50%的試驗箱內放置16h。
4.12.2.4 將試樣取出,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至少1h。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觀察試樣工作情況。若試樣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
4.12.2.5 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2.3 要求
4.12.3.1 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后,試樣不應發出故障信號。
4.12.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2.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3 沖擊試驗


4.13.1 目的
檢驗探測器經受非多次重復性沖擊的適應性及其結構的完好性。
4.13.2 試驗方法
4.13.2.1 將試樣按4.1.3條要求剛性安裝在沖擊試驗臺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啟動沖擊試驗臺,對質量為M(kg)的試樣,以峰值加速度為(100—20×M)×10m/s2,脈沖持續時間為6ms的半正弦波脈沖,對試樣的3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中的每個方向連續沖擊3次,總計18次。沖擊期間以及沖擊結束后的2min內,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
4.13.2.2 沖擊結束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然后按4.1.5 的要求測量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注:該項試驗僅適用于質量不大于4.75 kg 的探測器。
4.13.3 要求
4.13.3.1 沖擊期間及結束后2min 內,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13.3.2 沖擊結束后,試樣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
4.13.3.3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 不應大于1.6。
4.13.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4 碰撞試驗


4.14.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承受機械碰撞的適應性。
4.14.2 試驗方法
4.14.2.1 將試樣按4.1.3的要求剛性安裝在碰撞試驗設備(見附錄E)的水平板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14.2.2 調整碰撞試驗設備,使錘頭碰撞面的中心能夠從水平方向碰撞試樣,并對準使試樣最易遭受破壞的部位。然后,以(1.5±0.125)m/s的錘頭速度、(1.9±0.1)J的碰撞動能碰撞試樣。碰撞期間以及碰撞結束后的2min內,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
4.14.2.3 碰撞結束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然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4.3 要求
4.14.3.1 碰撞期間及結束后2min內,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14.3.2 碰撞結束后,試樣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
4.14.3.3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5 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4.15.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使用環境中承受振動的能力。
4.15.2 試驗方法
4.15.2.1 將試樣按4.1.3的要求剛性安裝在振動臺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依次在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在10Hz~150Hz 的頻率循環范圍內,以4.095m/s2的加速度幅值、1 倍頻程/分鐘的掃頻速率,分別在試樣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進行1 次掃頻循環。振動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工作狀態。
4.15.2.2 振動結束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然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5.3 要求
4.15.3.1 振動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15.3.2 振動結束后,試樣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
4.15.3.3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5.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6 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4.16.1 目的
檢驗探測器長時間承受振動影響的能力。
4.16.2 試驗方法
4.16.2.1 將試樣按4.1.3的要求剛性安裝在振動臺上,試驗期間,試樣不通電。依次在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在10Hz~150Hz的頻率循環范圍內,以9.810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頻程/分鐘的掃頻速率,分別在試樣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進行20次掃頻循環。
4.16.2.2 振動結束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然后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若試樣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6.3 要求
4.16.3.1 接通控制和指示設備后,試樣不應發出故障信號。
4.16.3.2 振動結束后,試樣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
4.16.3.3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838的要求。

4.17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4.17.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射頻電磁場輻射環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17.2 試驗方法
4.17.2.1 將試樣安放在不導電支座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保持15min
4.17.2.2 按GB/T 17626.3—1998的要求,對試樣施加以下條件的電磁干擾:
   ——頻率范圍為80MHz~1000MHz;
——電磁場場強為10V/m;
——幅度調制用1kHz 的正弦波對信號進行80%調制。
4.17.2.3 干擾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
4.17.2.4 干擾環境結束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7.3 要求
4.17.3.1 干擾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
4.17.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7626.3—1998的要求。

4.18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4.18.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來自射頻發射機產生的電磁騷擾環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18.2 試驗方法
4.18.2.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臺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保持15min
4.18.2.2 按GB/T 17626.6—1998的要求,對試樣施加以下條件的電磁干擾:
——頻率范圍為150kHz~100MHz;
——試驗電壓為140dBμV;
——幅度調制用1kHz的正弦波對信號進行80%調制。
4.18.2.3 干擾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
4.18.2.4 干擾環境結束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8.3 要求
4.18.3.1 干擾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18.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8.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7626.6—1998的規定。

4.19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4.19.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4.19.2 試驗方法
4.19.2.1 將試樣放在距接地參考平面0.8m的支架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保持15min
4.19.2.2 對絕緣體外殼的試樣,實施空氣放電;對導體外殼的試樣,實施接觸放電。
4.19.2.3 按GB/T 17626.2—1998的要求,對試樣施加以下條件的電磁干擾:
——空氣放電電壓為8kV;
——接觸放電電壓為6kV;
——極性為正、負。
4.19.2.4 干擾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
4.19.2.5 干擾環境結束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19.3 要求
4.19.3.1 干擾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19.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19.4 試驗設
備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7626.2—1998的規定。

4.20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4.20.1 目的
檢驗探測器抗電快速瞬變脈沖群干擾的能力。
4.20.2 試驗方法
4.20.2.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臺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保持15min
4.20.2.2 按GB/T 17626.4—1998的要求,對試樣的外接連線施加以下條件的電磁干
   ——電壓1×(1±0.1)kV;
——頻率5×(1±0.2)kHz;
——極性正、負。
4.20.2.3 干擾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
4.20.2.4 干擾環境結束后,按4.1.5 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 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20.3 要求
4.20.3.1 干擾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20.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20.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7626.4—1998的要求。

4.21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4.21.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對附近閃電或供電系統的電源切換及低電壓網絡、包括大容性負載切換等產生的電壓瞬變(電浪涌)干擾的適應性。
4.21.2 試驗方法
4.21.2.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臺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保持15min
4.21.2.2 按GB/T 17626.5—1998的要求,對試樣的外接連線按線-地的方式施加以下條件的電磁干擾:
——電壓1×(1±0.1)kV;
——極性正、負:
——在正極性和負極性各施加5次。
4.21.2.3 干擾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狀態。干擾結束后,按4.1.5的要求測量響應閾值。將測得的響應閾值與該試樣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其中大的響應閾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響應閾值用ymin或mmin表示。
4.21.3 要求
4.21.3.1 干擾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4.21.3.2 響應閾值的比值ymax∶ymin或mmax∶mmin不應大于1.6。
4.21.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7626.5—1998的要求。

4.22 火災靈敏度試驗


4.22.1 目的
檢驗探測器在模擬真實火災條件下的響應性能。
4.22.2 試驗方法
4.22.2.1 按附錄F 要求將4只試樣安裝在燃燒試驗室的頂棚表面上,按4.1.2的要求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依據制造商的說明對試樣進行安裝和調試,對具有可變響應閾值的試樣,應將其閾值設在最大極限值上。
4.22.2.2 對于附錄G~J要求的每種試驗火,在試驗前,應使試樣穩定工作15min,試驗室內應通風  換氣,直至熱電偶、光學煙密度計和離子煙濃度計分別指示溫度(23±5)℃、煙濃度m值小于0.02dB/m和y值0.05為止。
4.22.2.3 按附錄G~J的要求對每分鐘試驗火進行點火。點火后,試驗人員應立即離開試驗室,并要注意防止空氣流動影響試驗火。所有門、窗或其他開口均應關閉。試驗期間應隨時測量ΔT、m、y等火災參數。
4.22.3 要求
試樣在每種試驗火結束前均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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